第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及时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对本单位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和谐文明家庭关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