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