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监督。

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鼓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适当方式,对文明行为进行宣传。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