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加强文明行为引导,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