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十四条有效饲养畜禽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三)给未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加施畜禽标识;(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