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十二条有效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养殖专业户应当设有畜禽饲养记录,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