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部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审查,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文明交通行为提升、驾驶资格培训和驾驶技能提升、车辆安全性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改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执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以及救助体系、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