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其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二)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审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四)检查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应急救援机制、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相关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