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所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