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出,具体播出时间、时限和次数,由其主管部门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商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制作。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的播发要求,保证制作质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