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绿色、低碳、节能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