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