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