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