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区域,应当适当增加财政投入。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