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城镇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利用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