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资源实际情况,推进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促进生态旅游与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相融合。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