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资源实际情况,推进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促进生态旅游与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相融合。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