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依法推行水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