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依法推行水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