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加强管理、统筹使用。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