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加强管理、统筹使用。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