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