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社会爱绿护绿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