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励发展桥体、墙体、屋顶等立体空间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开展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