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