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三倍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