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损伤、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三)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倾倒污物;(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