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损伤、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三)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倾倒污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