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