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抽查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状况进行评议,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评议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乘客代表参加,并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