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以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本条例施行前已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