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间届满前,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不予确认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继续审理案件,依法作出裁判。

公告期间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