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环境保护禁令作出后,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损害不再继续扩大或者消除损害风险的,可以申请解除禁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