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人民检察院及有关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告知人民法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