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人民检察院及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告知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