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将案件下列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起诉和受理时间;

(三)诉讼请求;

(四)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等。

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案件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