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摘抄、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询问案件当事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证人等;
(三)约谈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负责人;
(四)到有关单位和场所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
(五)向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员等征询对专业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七)勘验、检查物证和现场;
(八)其他法定调查核实方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