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