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八条有效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