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七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