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