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时,应当配合落实相关检验、集中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或者报告有关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配合落实公共卫生管理等措施。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