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相互礼让,有序通行;

(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尊重演职人员、参赛选手,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三)乘坐封闭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控制说话音量和手机音量;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