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并指导所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组织。

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