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体和文广新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发现、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