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和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见义勇为、公益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个人做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新时代好少年等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先进人物给予帮扶。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