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规定: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二)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三)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恐怖等信息。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