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二)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热情回答问询;(三)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