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信贷产品及服务。

(二)绿色供应链,是指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同的上下游关系。

(三)绿色保险,是指保险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保护,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提供的保险产品。

(四)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为绿色产业、绿色项目进行再融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债券可以分为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非结构化融资产品,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产品,以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

(五)绿色融资主体,是指为绿色资产或者绿色项目进行融资活动,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法人。

(六)绿色基金,是指以促进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投资于能产生环境效益或从事环境相关业务企业和项目的公募基金产品或其他投资主体。绿色基金可以分为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和绿色证券投资基金。

(七)碳普惠:是指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八)环境权益,是指政府对行为主体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消耗数量方面设定许可、进行总量控制而产生的权益。主要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节能量(用能权)、绿色电力证书等。

(九)绿色融资担保,是指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或者以绿色资产作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项目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

(十)棕色资产:是指特定会计主体在高污染、高碳(高能耗)和高水耗等非资源节约型、非环境友好型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以货币计量,预期能带来确定效益的资源。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