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金融机构、相关企业或者认证和评级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