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