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