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支持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加入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组织;支持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组织等社会组织在深圳设立地区中心、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