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第五十七条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加入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组织;支持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组织等社会组织在深圳设立地区中心、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