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