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第十条有效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业务过程中主动询问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意愿,并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